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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493号

陈海江与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0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海江,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493号原告陈海江,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小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江诉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江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海江负担。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雷 扬

代理

审判员  宁利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