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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273号

寇德秀与靖远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寇德秀,靖远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273号申请人寇德秀。被执行人靖远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爱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扣划、冻结,直至扣清为止。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