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101号原告于忠海,男,1968年9月21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乾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忠海诉被告四平市乾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平市乾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忠海撤回对被告四平市乾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忠海负担。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施晓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