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91民初1269号

王海生与陈鹏、孟卫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生,陈鹏,孟卫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269号

原告:王海生。

被告:陈鹏。

被告:孟卫华。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生诉被告陈鹏、孟卫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生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陈鹏所有鲁C×××××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陈鹏所有鲁C×××××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兰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日

书 记 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