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28行初22号原告程从林,男,194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隆昌县。负责人杨斌,系该队大队长。
原告程从林诉被告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从林于2016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从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程从林负担。
审 判 长 颜 华
审 判 员 蒋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李代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国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