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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行初22号

程从林诉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2016)川1028行初22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从林,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28行初22号原告程从林,男,194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隆昌县。负责人杨斌,系该队大队长。

原告程从林诉被告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从林于2016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从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程从林负担。

审 判 长  颜 华

审 判 员  蒋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李代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国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