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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财保46号

太原吉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太原吉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基源惠投资中心,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志军,钟自仁,北京华盛国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财保46号申请人太原吉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西街6号楼。法定代表人马晓源,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中基源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院**号楼*层1008。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严芳为代表)。被申请人王志军。被申请人钟自仁。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国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3706。法定代表人耿景瑞,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3206。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总经理。申请人太原吉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基源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志军、钟自仁、北京华盛国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申请人价值39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吉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基源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志军、钟自仁、北京华盛国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9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或冻结太原吉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吉祥城乡房屋开发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李国虎

审判员  郭雄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贺子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