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91号
原告:浙江金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市丁桥镇钱江工业工业区凤凰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677881-9。
法定代表人:曹树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金龙、朱梦佳,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茂海建工程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城一村**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6877886-4。
法定代表人:张君现,董事长。
被告:季国新,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金世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茂海建工程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季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金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2016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振茂海建工程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季国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世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振茂海建工程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季国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金世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利民
人民陪审员 张 懿
人民陪审员 江 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