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975号原告成都华鑫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钟杰兴。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谌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鑫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成都华鑫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鑫豪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华鑫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4元,减半收取9132元由成都华鑫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