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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执民字第83号

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勤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长执民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003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勤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勤(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9#钞的存款人民币3018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