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财保42号
申请人:刘军。水岸名城馨园1-2-401。
被
申请人:苗分粮。
申请人刘军与被申请人苗分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苏C×××××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苏C×××××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淑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玲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