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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财保42号

刘军与苗分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军,苗分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财保42号

申请人:刘军。水岸名城馨园1-2-401。

被

申请人:苗分粮。

申请人刘军与被申请人苗分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苏C×××××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苏C×××××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淑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玲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