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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申68号

罗军与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罗军,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申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罗军,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王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黄玉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松,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罗军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罗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乾良

代理

审判员  崔俊安

代理

审判员  田 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