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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监1号

张时杞与福鼎市点头镇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行监1号张时杞:你因诉福鼎市点头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终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以你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于1997年9月28日,你亦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行〔2000〕7号答复关于“根据《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在《若干解释》实施之日即2000年3月10日之前已经届满,其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你的起诉期限在2000年3月10日前已经届满,但你在2003年才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另,你所提出的上访事由并非法定的正当理由。故,一、二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理解和溯及力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在《若干解释》实施之日即2000年3月10日之前已经届满,其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根据《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在《若干解释》实施之日即2000年3月10日之前尚未届满的,其起诉期限适用《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