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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998号

王涛与张敬华、刘爱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99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张敬华、刘爱华、王丽、张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临兰民初字第5539号,申请人王涛申请将被执行人张敬华、刘爱华、王丽、张艳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敬华、刘爱华、王丽、张艳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敬华、刘爱华、王丽、张艳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