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769号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金。委托代理人罗奕君。被告刘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白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