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16号
原告:杨洪冰,男,汉族,成年人。
委托代理人:栾德义,镇赉镇发了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镇赉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记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红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天翼,该公司职工
被告:赵彦华,男,汉族,成年人。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冰诉被告镇赉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赵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冰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原告杨洪冰负担。
审判长 孙国利
审判员 肖 彬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霍欣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