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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16号

杨洪冰与镇赉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赵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洪冰,镇赉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赵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16号

原告:杨洪冰,男,汉族,成年人。

委托代理人:栾德义,镇赉镇发了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镇赉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记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红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天翼,该公司职工

被告:赵彦华,男,汉族,成年人。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冰诉被告镇赉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赵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冰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原告杨洪冰负担。

审判长  孙国利

审判员  肖 彬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霍欣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