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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执11号

金茂杏与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苗会心、苗会军、苗会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茂杏,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苗会心,苗会军,苗会永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金茂杏,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执行人: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苗会心。

被执行人:苗会心,男,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苗会军,男,汉族,住洛阳市。

被执行人:苗会永,男,汉族,住伊川县。金茂杏申请执行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苗会心、苗会军、苗会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霞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安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0323执1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介江平

审判员  王百合

审判员  吕红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