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初94号
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号8-1。
法定代表人:漆甫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况洪江,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璞,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威双大道高原明珠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英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限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收到该通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珊涌
代理
审判员 何陆坤
代理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 员代 佳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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