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任某,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绥中县某局,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表人崔某。委托代理人徐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绥中县某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绥中县某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绥中县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齐长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江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