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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25号

任某诉绥中县某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任某,绥中县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任某,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绥中县某局,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表人崔某。委托代理人徐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绥中县某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绥中县某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绥中县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齐长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江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