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华,女,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红涛,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桐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红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6.5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李万华与被执行人张红涛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夏俊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