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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505号

陈金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05号南皮县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联系电话1393073****。

法定代表人:郝振杰。陈金龙,男,住所地南皮县;白站(赞)梅,女,住所地南皮县;王淑新,女,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南皮县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陈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皮县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09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范金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