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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民初497号

姚敏与刘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敏,刘小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0民初497号原告姚敏,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立汇美罗湾医院护士长,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王春光,男,黑龙江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宇,女,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姚敏与被告刘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宇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1日,被告刘小宇称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姚敏借款人民币130000元,使用一个月归还。

原告将130000元交与被告刘小宇,刘小宇为姚敏出具了欠条。经姚敏多次索要,刘小宇只偿还了20000元,尚欠110000元,故姚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1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姚敏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刘小宇欠款事实。被告刘小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应予采纳的证据,应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属性要求。因被告刘小宇对原告姚敏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涉案证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故本院对姚敏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刘小宇称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姚敏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姚敏将130000元交与刘小宇后,刘小宇为姚敏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姚敏多次索要,刘小宇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尚欠110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小宇向原告姚敏借款,有姚敏提供的借条为凭,据此,姚敏与刘小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姚敏要求刘小宇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小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小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姚敏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小宇负担,同上款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海泳

审 判 员  白 晶

人民陪审员  李 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翟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