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美龙(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图图儿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实,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法定代表人蒋颖群,县长。上诉人欧美龙(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龙公司)、陈忠实、湖南图图儿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澧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欧美龙公司、陈忠实、图图公司上诉均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并无管辖约定且原告作为县政府,原审法院审理会有失公平,本案应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临澧县人民政府系依据其与欧美龙公司之间签订的《临澧招商项目合同书》提起的本案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故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本案中,临澧县人民政府同欧美龙公司双方签订的《临澧招商项目合同书》中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中存在书面的管辖协议,且该管辖条款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照管辖协议的约定,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经查,临澧县人民政府同欧美龙公司双方签订的《临澧招商项目合同书》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临澧县人民政府向原审法院提起的主要诉讼请求为“图图公司返还占有的土地、赔偿经济损失938.9万元”,争议的标的主要为交付货币和返还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本案被上诉人临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综上,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上诉人临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临澧县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基层法院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参与诉讼的民商事案件没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本院指定管辖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 洪
审 判 员 刘祖军
代理
审判员 王文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