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462号
原告:吕银华,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毛聚宝,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吕银华诉毛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银华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银华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吕银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缪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