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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462号

吕银华与毛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银华,毛聚宝,吕银华,毛聚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462号

原告:吕银华,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毛聚宝,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吕银华诉毛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银华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银华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吕银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缪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