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882号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朝阳路1516号。法定代表人魏宏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萍,该公司广汇小区物业服务站站长。被告敖文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敖文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莉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