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1034号
原告:张荣福,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郭斯安,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武,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福与被告张礼武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福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书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周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