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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1034号

张荣福与张礼武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荣福,张礼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1034号

原告:张荣福,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郭斯安,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武,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福与被告张礼武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福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书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周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