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28号。负责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卫。委托代理人刘玲,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洪发。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红卫、申洪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华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华明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杜伟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