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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刑申81号

季书生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4-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81号季书生: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盐刑终字第00161号刑事裁定,以“对被害人张某某伤情鉴定有异议,本案定罪的证据不足,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及辩护人提出,“对被害人张某某伤情鉴定有异议,本案定罪的证据不足,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9月21日,你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而相互扭打,致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该伤情鉴定,经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三维CT检查显示左侧第6、7前肋骨折,后经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结果相同。法医分析认为该骨折形成时间与你致张某某受伤时间相吻合,并对鉴定意见中CT号引用错误系笔误进行了说明。本院予以确认。证人孙某某、陈某某、袁某某、茆某某、季某某等人均证实张某某在案发前后无其他外伤史,张某某陈述其伤后在家休息,没有再次受伤,你亦未能提供张某某受其他外伤的相关线索,故你的行为与张某某的轻伤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你与被害人张某某相互扭打的行为,两人均有过错,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原裁判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