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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694号

卞才周、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卞才周,章和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卞才周,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章和林,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卞才周与被执行人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卞才周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和林支付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支付执行费3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卞才周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卞才周以被执行人章和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6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