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39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范武。 被执行人张占法。 被执行人付翠侠。 被执行人马学明。 被执行人吕卫平。 被执行人伊川县昊洋铸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伊川县翠侠铸造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5)洛开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张占法、付翠侠、马学明、吕卫平、伊川县昊洋铸造有限公司、伊川县翠侠铸造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占法、付翠侠、马学明、吕卫平、伊川县昊洋铸造有限公司、伊川县翠侠铸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占法、付翠侠、马学明、吕卫平、伊川县昊洋铸造有限公司、伊川县翠侠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4168.93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雨 执 行 员 郭玉峰 执 行 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代
书记员 盛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