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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394-1号

刘水平、黄国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水平,黄国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刘水平。被执行人黄国群。本院在执行刘水平与黄国群(2016)浙0803执3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一年半。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4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39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