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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594号

谢梅花与张双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梅花,张双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594号

原告:谢梅花,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应忠平,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双元,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梅花诉被告张双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梅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双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梅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梅花撤回对被告张双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梅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维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