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要塞芳怡钢铁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5265819-X,住所地江阴市安居巷88号。经营者周峰,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露冰,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岳平,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高伟华,女,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28016-6,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北渚冯家村49号。法定代表人高伟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要塞芳怡钢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万岳平、高伟华、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澄徐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万岳平应归还江阴市要塞芳怡钢铁经营部借款192500元及利息,高伟华、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万岳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伟华、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在履行保证义务的范围内向万岳平追偿。案件受理费3645元由万岳平、高伟华、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万岳平、高伟华、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分别进行了全面查询和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万岳平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环城北路26号1幢803室的房屋、登记在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大型汽车、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2套塑料吹膜机正处于依法评估拍卖中,尚未变现;登记在高伟华名下车牌号为苏B×××××小型汽车、登记在万岳平名下车牌号为BP25**小型汽车、登记在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BFX8**小型汽车、苏B×××××大型汽车虽已被查封,但因车辆具有流动性,未扣押到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徐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建林执行员 刘 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金才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