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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2149号

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与熊安炎、聂国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6民初214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熊安炎,聂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2149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姚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政,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熊安炎,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聂国华,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诉被告熊安炎、聂国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以被告已将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开回车队,并已缴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培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