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2149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姚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政,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熊安炎,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聂国华,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诉被告熊安炎、聂国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以被告已将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开回车队,并已缴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良有货物运输车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培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