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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299号

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与襄阳市襄城区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区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299号原告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清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轴承一路。法定代表人宋惠民,董事长。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胜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王家洼村。法定代表人袁业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清公司诉被告昌胜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清公司以与被告昌胜达公司达成偿还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清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宇清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原告宇清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春杰

人民陪审员  刘迎东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