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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审306号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海亮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吴海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306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朱紫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容础超,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美芬、林杏笑,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吴海亮,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5)第0901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吴海亮违反2014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履行合法审判手续的情况下,与甄巧梨(被执行人吴海亮的妻子)于2013年5月12日在江门市新会区第二人民医院生育一男孩,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2014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吴海亮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吴海亮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5)第0901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韦东

代理

审判员  褚丽丹

代理

审判员  廖杰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