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2执异8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和。被执行人甄丙旭。第三人穆翠云,系被执行人甄丙旭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甄丙旭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庆和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追加第三人穆翠云为(2016)晋0722执13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甄丙旭与穆翠云于1995年农历腊月举行结婚仪式,1997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一子。被执行人甄丙旭与第三人穆翠云在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约定。
本院认为,本案所确认的债务,第三人穆翠云无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被执行人甄丙旭及第三人穆翠云婚后无财产约定,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穆翠云应当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庆和申请追加第三人穆翠云为被执行人,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穆翠云为(2016)晋0722执1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东
人民陪审员 王风祥
人民陪审员 张和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成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