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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728号

姜巍峰与南通东方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巍峰,南通东方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姜巍峰。被执行人南通东方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法定代表人曾建鸿,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姜巍峰与被执行人南通东方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意向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苏F×××××桑塔纳牌汽车,但该汽车去向不明。经向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对外欠债较多,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已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去向不明的一辆汽车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有债权人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修俊

审判员  陆荫唐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