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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1880号

胡创军借款纠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创军,山西朋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郭俊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创军,山西国泰亿安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朋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秦征,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俊平,太原航之旅游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胡创军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创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李国虎

审判员  郭雄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贺子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