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创军,山西国泰亿安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朋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秦征,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俊平,太原航之旅游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胡创军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创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李国虎
审判员 郭雄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贺子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