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3711号原告魏巧清诉被告蒋立新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瑛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芝以上裁定内容已告诉当事人原告被告
魏巧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3711号原告魏巧清诉被告蒋立新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瑛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芝以上裁定内容已告诉当事人原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