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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321号

戴哲扶等与王维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戴哲扶,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戴永恒,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戴哲扶之子。被执行人罗雪云,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维国,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罗雪云之兄。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不在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已将该案特委托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予以协助执行。故此,该案现已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东跃审批人:刘涌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