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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79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朱模军、陈丽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朱模军,陈丽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鹤兴中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85759435-4。代表人林建春,行长。委托代理人龚纯辉、陈垚(实习),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模军,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丽团,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下称“福安建行”)与被执行人朱模军、陈丽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8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7400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