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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钟金莲与被执行人杨阿龙、李大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金莲,杨阿龙,李大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17号申请执行人钟金莲,女。被执行人杨阿龙,男。被执行人李大炎,男。本院在执行钟金莲与杨阿龙、李大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原告钟金莲支付赔偿款2472.1元;被告李大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原告钟金莲支付赔偿款6062.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阿龙、李大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曹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