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17号申请执行人钟金莲,女。被执行人杨阿龙,男。被执行人李大炎,男。本院在执行钟金莲与杨阿龙、李大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原告钟金莲支付赔偿款2472.1元;被告李大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原告钟金莲支付赔偿款6062.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阿龙、李大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曹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