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法定代表人旷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谢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谢某、陈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涟行计申执审字第346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由被执行人谢某、陈某承担如下义务:1、缴纳社会抚养费18330元;2、负担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某、陈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谢某、陈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 判 长 刘建雄
审 判 员 陈新连
审 判 员 李群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邓庆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