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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刑初字第144号

被告人郭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绛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2),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大专文化,原横东村村委主任,中共党员,住绛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绛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7日由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丹东,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莉莉、吕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丹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横水镇横东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12年2月28日、2013年3月15日、2014年3月4日采用虚假发票及手续,套取运城市财政局拨付给横东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6万元;套取山西省民族宗教委员会拨付给横东村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5万元,后通过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将其中6万元分别拨付给横北天主教和横东清真寺各3万元;套取山西省林业厅拨付给横东村的干果经济林投资补助资金10万元。以上三笔资金共计31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宗教事务;1.2万元用于支出横东村2011年选举费用;2.7万元用于支出横东村2012年至2014年卫生费;8000元用于支出横水派出所门窗更换费用。被告人郭某某在检察院立案前向绛县农经局审计组退还虚假支出61331.11元,将剩余141668.89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积极退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举报材料,任职证明,横东村支出文化广场款的财务手续,领取、支出6万元新农村建设补助金的财务手续,支出8万元的财务手续;受理群众信访投诉问题转批函、审批表、横东村村委会情况说明,占地协议、支出票据、关于反映横东村民族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问题的情况说明,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15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财务手续;运城市林业局文件,10万元补助资金的拨付财务手续,绛县林业局申请报告,10万元补助资金的报账财务手续,郭某某检查;询问王某某、刘某某、庞某某、王某、郭某3、李某某、田某某、孟某某、卢某某、魏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盖某某、侯某某、白某某、翟某某、杨某、张某2、王某某、柴某、高某、刘某2的笔录,郭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农经局证明,横东村财务账及记账凭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辩称:我不承认贪污,这三项款我也是为老百姓做一些事情才去取的确实是用于老百姓的支出。当庭未提供证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郭某某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贪污的行为,应当依法宣告郭某某无罪。当庭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横水镇横东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12年2月28日、2013年3月15日、2014年3月4日采用虚假发票及手续,套取运城市财政局拨付给横东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6万元;套取山西省民族宗教委员会拨付给横东村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5万元,后通过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将其中6万元分别拨付给横北天主教和横东清真寺各3万元;套取山西省林业厅拨付给横东村的干果经济林投资补助资金10万元。以上三笔资金共计31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宗教事务;1.2万元用于支出横东村2011年选举费用;2.7万元用于支出横东村2012年至2014年卫生费;8000元用于支出横水派出所门窗更换费用。被告人郭某某在检察院立案前向绛县农经局审计组退还虚假支出61331.11元,将剩余141668.89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将141668.89元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举报材料,能够证实本案的来源;中共绛县横水镇委员会关于郭某某同志的任职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郭某某2012年1月19日至2014年11月30日任横东村村委主任;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任横东村党支部书记;关于贪污新农村建设补助项资金60000元的书证。(1)2010年1月10日横东村记账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发票、施工协议、横东村文化广场施工预算表、会议记录,能够证实横东村文化广场修建费用50734元已在卢某某任村委主任时报账的情况;(2)2012年2月29日记账凭证、绛县会计核算中心付款存根、报账汇总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运城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及使用计划的通知,能够证实2012年上级拨付给横东村60000元新农村建设补助资金的情况;(3)2013年2月1日记账凭证、发票、横东村关于文化广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公示、横东村建设项目竣工报告、横东村文化广场施工决算、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初验意见表、2012年2月28日记账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2014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郭某2证明及领条、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能够证实被告人郭某某以硬化广场款的名义支出8万元的情况;关于贪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50000元的书证。(1)绛县阳光农廉网监管大厅受理群众信访投诉问题批转函、绛县阳光农廉网信访投诉受理情况审批表、横东村委会情况说明、占地协议书、领条、横水镇政府关于反映横东村民族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问题的情况说明、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能够证实150000元系省民委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情况;(2)2013年2月1日记账凭证、入账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进账单、2013年3月15日记账凭证、支出审批单、转账支票存根、发票、施工协议,能够证实横东村收到150000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乔某某工程款的名义支出转入郭良良账户的情况;(3)被告人郭某某出具的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2013年我村买海林找到我和我一起去见县宗教局局长,他告诉我横东村回来民族发展资金,要我们办手续取钱。在横水清真寺举行活动期间,县统战部长督促我抓紧办手续,后我拿乔某某身份证和卡办理相关手续,将钱取出来后宗教局长分配给清真寺三万、横水天主教三万,他们分别出具了收条。剩余九万块钱全部用于集体开支。开支的手续都报账了。”的情况;关于贪污干果经济林补助资金100000的书证。(1)运城市林业局文件,能够证实10万元资金是省林业厅拨付的重点区域造林工程投资补助的情况;(2)2014年1月22日记账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单、入账通知、转账支票存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绛县林业局造林工程验收单,能够证实100000元从绛县林业局拨付给横东村委会的情况;(3)绛县林业局关于申请扶持绛县横水镇横东村核桃干果经济林建设的报告、绛县横水镇横东村千亩核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能够证实横东村向上级申请资金的情况;(4)2014年1月24日记账凭证、入账单、信用社转款回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2014年3月4日记账凭证、支出审批单、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发票、会议记录、施工明细、郭某某出具的支出明细、横东村记账凭证、支出审批单、收条、会议记录、收据,能够证实100000元干果经济林补助资金收入支出情况;(5)郭某某检查,能够证实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争取宽大处理的情况;6、关于贪污新农村建设补助项资金60000元的证人证言。(1)询问王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在横水镇政府担任会计,2009年11月份至2012年7月份任横东村支部书记。横东村支出80000元的手续中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初验意见表中项目名称、施工单位、起止时间、建设内容是我填写的,其他手续都不是我办理和填写的。68376.07元的发票和文化广场施工决算不是我给郭某某的,开发票还要掏钱缴税,我没有钱垫,施工决算也不是我做的,这是都是郭某某一个人办理的。当时村里刚换届没有会计,郭某2让我写了这个收据,我就交给郭某2离开了,随后怎么办理的我就不知道了。这笔钱什么时候回来的我都不知道。我村建过三个广场,是2009年至2010年建设完毕,是我任书记、卢某某任村委主任时修建的,郭某2任村委主任时没有建过广场。我仔细看后,这是郭某2任我村村委主任期间,在2013年走的我村广场硬化支出手续,郭某2不应该支这笔广场硬化款,因为这是我和卢某某在任时干的工程;(2)询问刘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横东村的广场都是在卢某某担任村委主任期间建设的,横东村213年8号凭证后附的建设项目资金初验意见表中验收人员‘刘某某’不是我签的,郭某某任职期间没有建过文化广场;(3)询问庞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横东村213年8号凭证后附的建设项目资金初验意见表中验收人员‘庞某某’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有验收过横东村文化广场;(4)询问王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在2012年至2014年任横东村村委、副村长。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郭某2担任村委主任时给我说回来了些钱咋弄,是七万还是九万我记不清楚了,修建活动广场。说广场已经修建好了,这钱咋弄,我说你想咋弄就咋弄,他说不行就留在村里干别的事情用吧。郭某2在任时没有修建过广场。郭某2开会说过广场项目款的这些事,我村村委有我和郭某2、张某2、王某某四个人,当时就是王某某不在没有参加,我和张某2到郭某2家里开的会,会上说过这些事,郭某2说这些钱在他手里,村里开支很大,这钱不行用在村里。还让我给会计田某某说在村里来往上下了,我也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后来我见了会计田某某,我就给他说郭某2让从村里来往账上把这笔钱下了,田某某说行,后来我也不知道是咋办了。我开支后把票据都是给了郭某2,郭某2给我钱,用什么钱支出的我不知道;(5)询问郭某3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叫郭某3,曾用名郭安贵。我在横水镇政府担任农村财务审核员。横东村2012年第7号记账凭证(新农村建设补助款60000元)我不知道,2013年第8号记账凭证后附的支出审批单中‘郭某3’不是我签的,我也不知道这80000元是怎么回事,2014年第64号记账凭证后附的支出审批单中‘郭某3’也不是我签的。郭某某没有给我说过横东村没有做新农村广场建设项目,只是套取了这笔资金的话;(6)询问李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横东村的60000元新农村建设补助资金是财政部门直接电汇横东村村委会,没有通过横水镇财政所。郭某某没有说过这笔款是套取的;(7)询问田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2月1日记账凭证后附的横东村80000元支出审批单中郭某2和孟某某的名字是郭某2让我代签的,理财小组的公章是郭某2盖上的。后附的发票、公示单、竣工报告、施工决算、初验意见表都是郭某2给我的。郭某2让我和他去镇政府报的账;(8)询问孟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2011年年底至2014年年底担任横东村第二居民组组长还兼职民主理财组组长至今。2013年2月1日记账凭证后附的横东村80000元支出审批表中‘孟某某’的名字不是我签的,上边的公章也不是我盖的,在2012年初理财小组的公章在我手里保管了两个月,村委主任郭某2就从我手里要走后至今村里所有的开支、报账等都没有经过我手审核,所有票据上签的我的名字都不是我签的;(9)询问卢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06年12月份到2011年12月份任横东村村委会主任的。2014年12月份又被本村村民选举为横东村村委会主任至今。我在任横东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我村一共大小修建过三个广场,在我手里全部修建完工,修建的工程费都报账了,2010年1月10日新农村建设款50734元手续是我村2009年修建舞台边广场的报账手续,是真实的。2013年2月1日记账凭证后附的手续是假的,郭某某是2012年元月至2014年年底任的村委会主任,他做的全是假手续;(10)询问魏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现任中共绛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副主任。县农办在2012年给横水镇横东村拨付过一笔60000元新农村建设款。是拨付横东村修建广场的建设款。我们是2012年初去验收的,验收合格后,农办和财政局一起填写‘申请拨款表’,就将该款予以拨付,没有其他手续了。验收前一直是郭某2往农办跑办理有关事项的,跑了好几趟,还有他村里几个人和他一起跑,具体是谁记不清楚了,因为郭某2是该村村委会主任,所以我对他印象比较深;(11)询问张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横东村老舞台的文化广场是由我村村委硬化的,我公司赞助了1万元钱。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我村王某某任村支部书记、卢某某任村主任期间硬化的,我将1万元钱赞助资金给了王某某啦。郭某某是2012年1月至2014年年底担任我村村委主任和支部书记的,在职期间没有给我村硬化过文化广场;7、关于贪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50000元的证人证言。(1)询问刘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3日县农廉办转给我镇政府一个信访件,是横东村收到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十五万元被村干部贪污了。进过调查发现:横东村确实收到过十五万元的专项资金。我把横东村村委主任郭某2叫到镇政府,经询问此事,郭某2承认确实有这笔十五万元钱的专项资金,还说以付给横北村乔某某十五万元道路硬化款的名义付给乔某某,实际上是付给了横东村清真寺三万元、横北村天主教三万元钱,其余九万元钱用在村里其他开支了。我让他把开支的手续复印一套交过来,随后郭某2给我交了十七份开支手续,合计金额十五万五千二百五十一元,郭某2说这就是十五万元的开支情况。我将开支情况看后写了情况说明交给了县农廉办;(2)询问乔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记得是在2013年前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郭某2要我的信用社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他当时说:用我的卡转一笔钱。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也不知道,因为我的银行卡上也没有什么钱,我就将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给了郭某2,后来过了几天我手机信息收到我的银行卡进账十五万元,第二天这十五万元又转走了。这笔手续不是我办理的。郭某2时任横东村村委主任;(3)询问盖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给横水镇横东村民族聚集村拨付道路硬化补助资金150000元,为了解决横北村天主教与当地居民吃水纠纷问题,经我协调从150000元中补助天主教30000元,用于天主教打井补助,收款人为侯某某(天主教会会长)。给横东村清真寺30000元用于清真寺门口的道路硬化,收款人是白某某(横东村清真寺管委会主任)和阿訇袁军祥,其余90000元作为横东村道路硬化补助资金;(4)询问侯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现在任天主教堂会长。这个30000元的领条是我写的,钱是我领的。当时是县政协下乡搞调研时,张永霞副主席看到教友在抬水吃,就说:你们向县宗教局申请拨款打一口井,解决你们的吃水问题。随后我们教会集资就打了一口水井,后来我找宗教局局长盖某某申请要款,到2013年3月25日盖局长和横东村村委主任郭某2到我教堂送了三万元现金,我就打了一个收条,这笔三万元钱也入了教会账开支打井款了。当时郭某2让我写成是为绛县横东村道路硬化石料土方款的,总之是给我们打井用,让我咋写我就咋写了;(5)询问白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横东村清真寺寺管会会长。这个30000元的领条是我写的,袁军祥的名字是袁军祥自己签的。袁军祥是河南邵源人,以前在横水当阿訇,现在去了河南南阳当阿訇。这笔钱是2013年3月25日我打条的时间,就是县宗教局盖局长给我送到清真寺,当时我和袁军祥都在,我就给盖局长打了一个三万元的领条,我将此款就入了清真寺的账了,袁军祥作为阿訇在领条上签字予以证明;8、关于贪污干果经济林补助资金100000的证人证言。(1)询问翟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横东村核桃干果经济林这件事我以前不知道,就是今年我村公布上一届村委账目,我才知道我村有干果经济林这个项目,并且还给我名下支出82500元核桃苗款。(看过2014年3月4日记账凭证第8号后付手续后)当时就是郭某2让我以我的名义开具一张82500元的发票,具体什么原因他也没有给我说,然后我和郭某2以及王某一起到绛县国税局,我提供了我的身份证还有电话号码,然后郭某2以我的名义开具了这张82500元的发票,我在这份发票后边签上了我的名字,当时还以王某的名义开具了一张17500元的发票。至于后附的干果经济林施工明细表和会议记录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另外郭某2还让我把我的信用社卡提供给他,具体干什么用他没有告诉我。(看过信用社2014年3月4日存款凭条和3月5日取款凭条后)当时是郭某2和我一起去信用社,这手续是郭某2办理的,因为当时以我的名义开具了82500元的发票,这笔钱就要打到我的卡上,我当时就提供了一下我的银行卡。在办理82500元期间,郭某2没有给过我好处费;(2)询问王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横东村申报过核桃干果经济林项目。因为我们村有一个叫王铁师的在省林业厅工作,他回来后我村听说有干果经济林的扶持项目,村委主任郭某2和我到县林业局咨询了一下,如何申报该项目,然后由郭某2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我记得2014年这项扶持资金拨下来了,下拨了100000元,这100000元下拨到我村后如何处理我就不清楚了。这笔钱的手续是郭某2办理的。当时郭某2把我和翟某某叫到他家,郭某2对我俩说,这100000元进了村委会的账,但是取不出来,让我以干果经济林打坑的名义开具一张17500元的发票,让翟某某以提供核桃苗的名义,开具一张82500元的税务发票,我和翟某某都同意了,然后我们三人一起到绛县国税局开具了两张共100000元的虚假发票给了郭某2。这100000元是郭某2取出来的,如何开支我不清楚,当时这100000元下拨后,因为镇政府要统一规划一条街,核桃干果经济林项目无法实施,村委开会将此款用于村里开支。当时参加会的有我、郭某2、张仙菊三人,就是口头说了一下,没有会议记录;(3)询问郭安贵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前半年,横东村村委主任郭某2到我办公室,他说从财政所给横东村领取了100000元干果经济林扶持资金,已经入账并支出了,但是没有干此项工作,他问我能不能再将这100000元再做横东村收入走账,我说这笔100000元横东村已经做了收入和支出,不能再做收入,然后他就走了。村级财务报账的流程是由各村报账员整理票据在审批单上签字,交村民理财组组长审核签字并盖章,然后由村主任和村支书签字,最后到农经站审核签字。2014年腊月横东村换届选举以后,农经局要对横东村郭某2任职期间的账目进行审计,要求郭某2将手中有关横东村的所有财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报账进行审计。后来郭某2就在规定期限内将手中的财务手续全部报账。第36号至第64号凭证就是郭某2交回的手续。当时农经站就按2014年12月31日全部做了账务处理;(4)询问杨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在横水镇政府担任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记账会计。我知道上级部门给横东村拨付100000元干果经济林扶持资金的事。我就是依据农村信用社的回单给横东村做了记账处理。横东村提供发票、施工明细、转账支票等手续,到代管中心报账将100000元支出。(看过横东村2014年3月4日记账凭证第8号及后付手续后)这是时任横东村村委主任郭某某提供这些手续后由我做了记账处理。(看过横东村2014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第63号及后附手续后)这是2014年底村委换届,郭某某不再担任村委主任,把郭某某在任时手中未入账的手续全部入账,在记账过程中,横东村‘现金日记账’开支大于收入,账面显示负数,我就和郭某某联系,问他超支是怎么回事,郭某某说超支部分都是他垫支的,我就让他开具一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随后他开具一张他本人垫支的收据,我根据他开具的收据进行记账,记到郭某某‘内部往来’科目。我根据电脑记账算出他实际垫支金额73513元,然后我将数字告诉他,让他出具了垫支73513元的收据。郭某某没有给我说过他手中还有未花了的干果经济林扶持资金100000元;(5)询问张某2的笔录,主要内容:我还有个名字叫张仙菊。我2012年元月至2014年11月任横东村村委、妇联主任。2014年春节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王某、郭某2开了一个村委会,郭某2当时说一村一品核桃园的钱回来了,大概有十万元钱,土地被征用建不成了,这钱先放在大队做其他用。期间还顺便说了还有广场硬化的钱也回来了,广场修好了,这钱也在大队留着做其他用。这钱做什么了我也不知道;(6)询问王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郭某2没有给我说过县农办给横东村拨付文化广场款和干果经济林款的事。但是征地种核桃苗的事情我知道,当时是我带人在我居民组看了土地,但是后边就不了了之了,上边给钱不给钱我不知道。这两件事在我参加的会议上郭某2没有说过,我没参加的会议上,郭某2说过没说过我不知道;9、关于部分公款用于集体开支的证据。(1)绛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证明,能够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审计后退出103131.92元的情况;横东村成本类明细分类账、内部往来债务公开表、记账凭证、代管收入入账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收条,能够证实2012年村财务账欠郭某某132961元;2013年村财务账欠郭某某150000元;2014年村财务账欠郭某某79095元;还账124750元,总计欠237306元情况;(2)询问柴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认识郭某某。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时任横水镇横东村村委主任卢某某到横水派出所,提出给派出所安装铝合金门窗,并说费用由横东村负担,然后找人给派出所安装了铝合金门窗,后来卢某某不再担任横东村村委主任,安装门窗的人到派出所要安装费用,说卢某某不再担任村委主任了,让派出所支付剩余的安装铝合金门窗的费用8000元,刚好横东村新任村委主任郭某某来派出所找我,郭某某说这8000元他想办法解决,后来我再没问过这件事,安装铝合金门窗的人也再没找过我。我不知道郭某某是拿什么钱支付的,我手中没有给郭某某出具过手续;(3)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经横水镇领导协调郭某某给付了镇政府工作人员垫支的2011年横东村选举费用12000元;(4)刘某2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2012年至2014年横东村交回卫生费27000元,每次收取卫生费没有手续;(5)李某某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横东村2012年至2014年卫生费27000元,由该村经办人交刘某2,财政所未扣过任何款项;10、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退缴赃款141668.89元;11、绛县公安局横水派出所户籍证明,能够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出生年月日是1972年9月26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1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1)关于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供述,主要内容:我还有个名字叫郭某2。2012年至2014年被选举为横东村村委主任,一届干完后不在村里任任何职务。(看过横东村2013年2月1日第8号凭证及后附的手续后)这个事情我知道,其中运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是我村会计田某某填写的,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开具的68376.07元的发票是当时的我村书记王某某拿的,绛县横水镇横东村关于文化广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记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了,横东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竣工报告的时间是2011年9月5日,这个时间我不是横东村村委主任,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横东村文化广场施工决算,当时王某某给我说是找李景洋做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初验意见表是王某某制作后交给我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我村书记王某某找我一起到县农办,把我介绍给农办工作人员,我不知道人家叫什么名字,农办的人说你们横东村原来申报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批下来了,叫我和王某某把手续办一下,把钱领走。王某某和我一起到横水镇财政所李某某的办公室咨询农办批下来的这笔钱如何办理。李某某给我们列了一个单子,说需要这些手续,我和王某某就造了横东村2013年2月1日的2011年硬化广场款支出80000的第8号记账凭证后附的手续,办好后我交给我村会计田某某去镇政府办理的报账手续。这80000元钱我领出后用在本村支出了,太多了记不住了。有副村长王某支出了垫支的钱,是什么钱多少钱我记不住了。还有我垫支的款都是从这80000元钱里边支出的,我和副村长王某的开支手续都给会计田某某报账了,在2014年底我不干村委主任前把王某手里垫支的钱全部报账偿还了。手续都交给会计田某某了,由他报账了。所有手续都在账上。还有一个事情我想反映:当时把这80000元钱领出后,以为我们没有做过这个广场工程,我就找镇政府会计郭某3、杨某,给他们说80000元这笔款应该记村里收入,他们的意思是不能做重复收入,让村委班子人员都知道这个事情就可以了,作为村里支出。之前我就给村委王某单独说过村里回来了广场项目的一笔80000元钱,没法入账,顶村里开支,也给村委张某2说过回来的这笔款,别的人说过没说过我记不得了,支委田某某具体办理的手续他就知道这个事;(2)关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绛县宗教局通知我有一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拨付横东村,让我办理手续领取该笔资金,我就到横水财政所询问应该如何办理手续,财政所工作人员答复,需要提供发票和施工协议。我就找到乔某某,因为他有施工队。我向乔某某要了他的身份证和信用社卡,然后我去绛县税务部门以乔某某的名义开具了三张总计150000元的税务发票,并编造了一份和乔某某签订的道路铺油的施工协议,办理了报账手续,财政所给乔某某开具150000元转张支票,我拿着乔某某的信用社卡和身份证将这150000元转账支票提取后又将此款转存到了我哥哥郭良良的信用社折上。(看过横东村2013年3月15日记账凭证及后附明细后)这就是我提取150000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相关手续。后附明细中的施工协议不真实,乔某某就没有给我村施工。三张发票内容不真实。因为要支取这笔150000元资金,财政所要求提供这些手续,我村没有进行道路铺油施工,所以我只能用假手续报账,提取这笔150000元的资金。‘乔某某、郭良良’的名字是我签的。因为这150000元转到乔某某卡上时,我把自己家的150000元现金放在家里一个固定的地方作为村里的集体资金,用于村里日常开支。所以转到郭良良卡上的这150000元就应成为我个人的钱了。这150000元资金到位后,绛县宗教局进行了分配,给横东清真寺30000元,横北天主教30000元,这60000元是我从家里拿的现金支付的,剩余的90000元用于我村集体开支了。具体开支到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但是这手续都入了我村的记账凭证中。2014年10月份,刘某某把我叫到横水镇政府,她说有人反映横东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50000元的使用有问题,我把横东村150000元使用情况写了一个情况说明,并提供了150000元开支条据复印件一并交给刘某某。(看过17份开支票据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后)是我给刘某某提供的。因为当时刘某某找我要给上级纪委有个回复,因为60000元已支付给清真寺和天主教,她让我凑够90000元的票据,所以我就复印了这些没有报账的手续给了刘某某。其实90000元的开支已经做了报账处理;(3)关于干果经济林补助资金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担任横东村村委主任期间2012年底申报过干果经济林项目。我村村委王某说他的老师在省林业厅工作,我们想给村里争取点补助资金,然后我和他到绛县林业局咨询看有什么项目,林业局的人说让我村里打个申请报告到上级部门找找,然后我们以我村干果经济林的项目给林业局打了报告,林业局给我村出具了一份申请扶持干果经济林建设的文件,我们拿着林业局出具的文件到林业厅争取扶持资金,后来我和王某、翟某某以及张宝狮四人一起到省林业厅,一直到2014年这项扶持资金下拨100000元。我们村没有种植过干果经济林,项目申报后,我和王某去第一、二居民组坡地去查看,因为是旱地,没有水源保障,就计划到高速路引道旁边水浇地种植,但是镇政府要搞城镇规划建设,任何人不许建筑、栽树,所以核桃苗经济林项目就没有搞成。这笔扶持资金下拨后,需要出具打坑和购买核桃苗的手续才能将款支取,于是我就和王某、翟某某到绛县国税局,让他们两个人分别开具打坑和购买核桃苗的发票,共计100000元。100000元的发票内容不是真实的,王某没有打坑,翟某某也没有提供核桃苗。我将手续报账后,财政所分别给王某和翟某某开具了转账支票,把钱分别打到他们二人的卡上,后来王某将17500元给了我,我把翟某某卡上的82500元又转到了横北信贷站乔迎春的银行卡上。因为他家办的信贷站,另外他家白天晚上有人,平时取钱方便些。这100000元全部用于村里开支了。我将这100000元领取后,我找横水农经站老郭和杨某,让他们给我将此款做收入,他们说不能重复计收入,我说此款应该如何处理,他们说让村委班子知道这笔钱就行,随后不久村委班子有我、王某、张某2、王某某在我家开会,没有会议记录,我给他们说了一下,这笔钱回来了,干果经济林工程无法实施,这笔钱放在我跟前,用于村里开支。我让王某给会计田某某说一下,让田某某把我名下的垫支款减去100000元;(4)关于部分公款用于集体开支的供述,主要内容:150000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我领取后,给横北天主教30000元,这笔钱是我通过绛县宗教局盖局长给的,后来盖局长将天主教出具的30000元收条给了我。我给了横东村清真寺30000元,清真寺负责人白某某和阿訇给我出具了30000元收条,剩余90000元用于我村平时的日常开支了,这90000元都有手续,全部报村财务账了。具体在哪一年的财务账中,时间长我记不清了。这90000元开支手续是经我审核后由村会计田某某报账了;60000元硬化广场资金有我领取后,也用于村里开支了。都有手续,全部做了报账处理。横水派出所铝合金门窗费8000元、横水镇政府垫支的选举费用12000元、三年卫生费27000元,共计47000元。60000元到位后支付了一部分,90000元到位后支付了一部分,具体哪笔钱支付的哪笔开支我也分不清了。都是我经手支付的,都没有手续。8000元铝合金门窗费是当着柴某的面给了安装铝合金的人,12000元我给了横水镇政府司机高某,三年卫生费(每季度3000元,每年收三个季度计9000元)共计27000元,经横水财政所给了横水打扫卫生的人。截止2014年我名下累计垫支款项237306元,这点之手续都是我提供后,经过报账形成的这个累计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虚假发票及手续,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郭某某所辩称的“我不承认贪污,这三项款我也是为老百姓做一些事情才去取的确实是用于老百姓的支出。”的辩解意见以及其辩护人所辩护的“郭某某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贪污的行为,应当依法宣告郭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所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脏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玉虎

审 判 员  王 兵

人民陪审员  赵 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