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06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丁家坝松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旭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范开学,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2014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于对范开学作出夷土资监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9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范开学对罚款596804元拒绝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对范开学的罚款59680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2014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范开学作出的夷土资监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6月8日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认定被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范开学罚款596804元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红星
审判员 岳新平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杜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