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8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黄建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建勇所有的浙XXXX**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谢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