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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385号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樊吉明、刘成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吉明,刘成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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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洪清,男,汉族。被执行人樊吉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成蓉,女,汉族。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吉明、刘成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0000.00元、利息、迟延���行金及代垫诉讼费35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进行协商处理,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定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