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石惠,农民。原告李玉辉,农民。被告吕品凤,农民。
原告石慧、李玉辉诉被告吕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吕品凤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慧、李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给原告石慧、李玉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红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玉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