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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字第2679号

石惠、李玉辉与吕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惠,李玉辉,吕品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石惠,农民。原告李玉辉,农民。被告吕品凤,农民。

原告石慧、李玉辉诉被告吕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吕品凤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慧、李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给原告石慧、李玉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红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玉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