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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执33号

孙本才与赵正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本才,赵正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孙本才。委托代理人孙毕刚。被执行人赵正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正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