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民初972号

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兆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兆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972号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祝海君,总经理。被告陈兆中,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兆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兆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长春森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谭永麟 来自